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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防生报考研究生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教育部  时间:2015-09-09 13:50:00  阅读:
有关普通高等院校,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干部部,有关军事院校(招收研究生科研单位):
为认真贯彻强军目标新要求,积极顺应转改作风新常态,加强和规范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工作,提高军事人才培养使用效益,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报考对象。
       非指挥类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可报考或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非指挥类应届硕士毕业国防生,原则上先到部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后可报考博士研究生。指挥类应届毕业国防生,与军事院校指挥类学员考研政策保持一致,先到部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后可报考研究生。

 
       二、报考条件。
       非指挥类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研究生报考条件(通过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应符合国家推免政策规定);
(二)符合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和驻普通高等学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培养国防生的具体规定;
(三)报考院校为本校、军事院校或其他持续招收国防生的“985工程”高校;
(四)报考专业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报考程序。
       报考对象须填写《国防生报考研究生申请表》,确定报考院校和专业,向驻校选培办提出申请;驻校选培办审核报考对象基本情况,报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审批;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根据干部队伍补充需求,合理确定相关普通高校国防生报考研究生比例,并审核驻校选培办上报意见,下达审批意见;驻校选培办根据审批意见通知报考对象,按国家教育部门规定报名。报考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的国防生名单和报考审批表,由所在高校驻校选培办及时提交报考高校驻校选培办、研究生招生部门。

 
       四、考试录取。
       报考对象按相关规定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或普通高等院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部门和驻校选培办,应认真核实报考对象基本信息和报考申请表,未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复试和录取,录取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国防生报考专业。对符合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录取规定的,可调剂到允许报考院校。录取结果按国家教育部门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由录取高校驻校选培办报总政干部部备案。

 
       五、读研管理。
       国防生被军事院校录取为国防生的,由录取院校办理入伍手续,按军事院校学员教育管理。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不办理入伍手续,录取当年6月30日前与录取高校、驻校选培办重新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继续保留国防生身份,履行国防生义务,享受国防生权利。攻读国防生应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毕业时与军事院校研究生毕业学员统一列入分配计划;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按规定报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批准。

 
       六、违约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国防生培养协议》等有关规定,国防生在录取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或在普通高等院校注册读研期间违约的,由录取高校和驻校选培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责任,对尚未入学的应取消录取资格。违约国防生须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国防奖学金,缴纳规定数额的违约金。

 
本通知自2016年应届毕业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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